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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55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何健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5556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狀載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燁聯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經查,債
    務人已自第三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保,勞工保險
    無投保資料,另其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上開第三人銀行之存
    款債權,該第三人公司分別設立登記在臺中市西區及臺北市
    中山區,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及債權人民事
    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裁定移轉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該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執行,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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