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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宜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鍾宜君之最新戶籍謄本,查
    悉債務人鍾宜君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前金區,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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