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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呂錫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21,218元 94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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