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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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伍仟
肆佰壹拾元,及其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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