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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欣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
    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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