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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鴻彬、錢麗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就請求金額新臺幣2,468元,請求債務人錢麗惠
    一人給付?抑是請求債務人洪鴻彬、錢麗惠連帶給付?(聲請
    意旨記載請求債務人錢麗惠連帶給付?聲請意旨不明)
二、債務人洪鴻彬、錢麗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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