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蔡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
    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經查,本件
    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21,620元,債務人積欠6期(即
    期付款4,054元×6=24,324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
    人自第14期付款日為民國113年12月11日未依約付款,則於
    第19期即期付款日114年5月11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
    分之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3年12月11日將債務人剩餘未
    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計
    收遲延利息,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
    求逾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