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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12-24)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請人即債  吳淑琴  
務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相對人即債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鈴婷  


相對人即債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更生方案債權總額欄及清償成數欄中關於「3,010,28
4及3.34%」記載,應更正為「2,914,532及3.45%」。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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