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12-02)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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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請人即債 吳淑琴
務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相對人即債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鈴婷
相對人即債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
權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1款、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2輛分別為78年、90
年出廠車輛,另有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共新臺幣(下同)39,6
41元,車輛老舊已無殘值,而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亦未逾保險
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金額,均非屬有清算價值之財產。
復查,聲請人目前職於榐泰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
資為26,200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
公司函、戶籍謄本、員工在職證明書、114年3月至同年8月
薪資袋、聲請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本院認應以聲請人現職月薪26,200元,計算其還款能力。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396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聲請人
名下並無有清算財產價值之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本院認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114年度高雄市最低
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9,248元為限。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險解約金現值平
均,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
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
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匯豐(台灣)銀行 412,713 13.71% 19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460,435 15.30% 21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86,736 2.88% 40 星展(台灣)銀行 826,652 27.46% 383 和潤企業公司 987,298 32.80% 45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1,149 4.02% 56 新北稅捐新莊分處 89,666 2.98% 42 公路局台北監理站 25,635 0.85% 12 債權總額 3,010,284 每期清償總額 1,396 清償成數 3.34% 還款總額 100,512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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