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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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何賢勝
一、債務人何賢勝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參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仟肆佰
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
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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