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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何賢勝  


一、債務人何賢勝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參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仟肆佰
    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
    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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