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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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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