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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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珣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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