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羅銘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點六四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壹佰
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一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萬玖仟
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