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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曉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475,064元 114年8月21日 清償日 14.97% 2 14,167元 114年10月17日 清償日 6.62% 3 17,362元 114年10月17日 清償日 13.12% 4 9,790元 114年10月17日 清償日 14.62% 5 8,407元 114年10月17日 清償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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