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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潘馥華  

            潘家崴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潘馥華、潘家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
    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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