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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2025-09-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林斈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瑋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
    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㈠
    未載明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㈡訴之聲明稱所分配之債權額有異議,本院111年度簡上
    字第140號審查中,二審未判決,承辦員警聽信肇事者之言
    ,顯有偏袒之嫌,無照駕駛為事故發生次要原因等語,未載
    明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為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亦不明確,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內補正,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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