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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分配表異議之訴(2025-10-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01號
原      告  林斈珈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林坤瑋  
            王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
    顯有欠缺而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7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原告雖於114年10月5日提出陳報狀,卻
    仍未列明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亦未具體載明訴之聲明內容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等情,致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規定,本
    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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