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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19)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聲請人即債  蔡祥騰即蔡寶洲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李怡萱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
    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
    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29 條
    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開始更生,後因無擔保債權本金加計
    利息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另經本院以114年度消
    債清字第16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清算財
    團僅有存款2元,本院認無處分實益,又聲請人雖有投保多
    張保險,然解約金均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
    ,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非屬清算財團財產,且經本院函
    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
    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
    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保險同業公會投保
    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8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另查
    ,依本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本件視為裁定開始清算日為1
    13年11月20日,而聲請人雖曾於裁定開始1年內即113年4月2
    5日向全球人壽辦理保單貸款96,000元,惟其主張已用於清
    償借款花費殆盡,無法繳回,因還款時間與本條例第20條第
    1項第3、4款規定不符,本院認亦無選任管理人撤銷請求受
    益人返還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
    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
    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凱基人壽保險(無變更要保人或借款) (1)保單號碼Z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0 元 (2)保單號碼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123,822元  保險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屬不得扣押之財產,非屬清算財團財產,無法處分。 2 國泰人壽保險(無變更要保人或借款) (1)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0元 (2)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65,738元 同上。 3 全球人壽保險 (1)保單號碼0000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0 元 (2)保單號碼A0000000號保險解約金:98,029元 (3)保單號碼AW046786號保險解約金:109,353元 (4)保單號碼FJ000778號保險(險種無保價金亦無解約金) 同上。 2 郵局存款 2元 無分配實益,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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