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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09-06)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請人即債  許碧純    住○○市○○區○○○○巷00號      
務人                  
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可得分配,本院業已逐次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
    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有清算事件金額分配表在卷
    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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