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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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司執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請人即債 劉淑玲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電話:00-0000000,0000000,0800-0 80057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
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更生方案欄中關於「債權人聯邦銀行每期清償金額
:79342」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聯邦銀行每期清償金額:110
3」。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程序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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