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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6-04-22)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請人即債  劉淑玲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電話:00-0000000,0000000,0800-0                         80057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
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更生方案欄中關於「債權人聯邦銀行每期清償金額
:79342」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聯邦銀行每期清償金額:110
3」。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程序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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