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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6-03-30)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請人即債  劉淑玲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電話:00-0000000,0000000,0800-0                         80057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併自聲請人收
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擔
    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
    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
    其權利,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其餘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
    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視為
    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5名已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新臺幣(下同)4,003,464元,逾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
    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
    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
    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
    次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清償2,625元,總清
    償金額共189,000元,清償成數為3.90%,於每月15日清償。
    又查,上開方案已將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
    近五分之四用於清償,且聲請人名下僅有一輛95年出廠之汽
    車,及101年出廠預估無殘值之機車,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是認上開方案核屬盡力、適當、
    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
    裁定如主文。
三、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中國信託 842102 17.38% 456 聯邦銀行   0000000 41.98%   79342 凱基銀行 991237 20.46% 537 安泰銀行 973329 20.09% 527 中華電信  4490 0.09%  2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2625 清償成數 3.90%  還款總額 189000 補充說明: 1.本表所載債權人、債權比例、債權總額係依本院更正債權表列載(更正債權表所載債權均已確定)。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3.合迪公司就動產抵押設定金額範圍內,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74.08%)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就此部分應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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