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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5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04台北市○○區○○○路○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慈儀  
           住104台北市○○區○○○路○段00號7
           樓之2              
           電話:00-0000-0000分機28388
債 務 人 林妤蓁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居所設籍在臺東
    縣大武鄉,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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