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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世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㈡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伍
    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參萬捌仟壹
    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參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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