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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顏愷廷  
債  務  人  侯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參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
    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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