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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楊秀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
    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經查,本件
    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5,672元,債務人積欠4期(即
    期付款3,806元×4=15,224元)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又債務
    人自第11期付款日為民國114年6月1日未依約付款,則於最
    後一期即期付款日114年7月1日遲付之價額始達全部價金5分
    之1,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4年6月1日將債務人剩餘未繳之
    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計收遲延
    利息,洵屬無據。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未付款項請求逾主
    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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