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09-22)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執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
聲請人即債 蔡坤堅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務人
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蘇訓儀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新台幣53,435元可得分配,
本院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有清算事件
金額分配表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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