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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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請人即債 吳淑琴
務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相對人即債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鈴婷
相對人即債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更生方案債權總額欄及清償成數欄中關於「3,010,28
4及3.34%」記載,應更正為「2,914,532及3.45%」。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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