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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2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27 案號: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陳宜萱  
被      告  洪玫娟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4,233元,及其中新台幣30,969元自民國
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
幣13,486元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計算
之利息,其中新台幣7,697元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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