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3-2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27
案號: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陳宜萱
被 告 洪玫娟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4,233元,及其中新台幣30,969元自民國
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
幣13,486元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計算
之利息,其中新台幣7,697元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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