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1-2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27
案號: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鍾縉琳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伍仟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伍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