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6-02-13)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2-13 案號: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2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羅伊伶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零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
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