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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8)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8 案號: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1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劉美玲  

            劉致誥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附表:
計息本金 (新台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6,529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1.775%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0.1775%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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