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0-21)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21
案號: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1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黃品溱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381元,及其中新台幣35,225元自民國 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 台幣8,156元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家祐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