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4-23)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竹東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曾芳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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