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3-20)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3-20 案號:竹東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東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陳子安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彭蔓羽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754元,及其中新臺幣24,012元自民國
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25,774元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