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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4-30)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4-30 案號:竹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林佩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
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1,270元,及其中7萬4,49
   9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申請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
    資料等影本(見本院卷第13-39頁),堪認被告確有積欠原
    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利息債務,原告本件之請
    求有理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錄: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 
        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 
        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 
         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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