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12-29)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29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50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張惠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115元,及其中新臺幣46,206元自民國 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9,1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