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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0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2-02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3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吳耀宗  

            趙廣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4,1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1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積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64,176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1.775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0.1775  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0.2775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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