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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2025-09-11)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1 案號:壢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張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起訴狀雖記載
    被告住所在桃園市楊梅區址,惟上開地址為被告前一戶籍址
    ,被告已於本件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2月23日將戶籍地址遷
    至高雄市鳳山區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
    紀錄可稽(見個資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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