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2026-02-0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2-02
案號:壢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林子然
林增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9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9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單位:新臺幣/民國)
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8,994元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0.2775%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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