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2026-0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2-23
案號:彰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麗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7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90元。
二、應陳報事項:本件利率變動表。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2萬139元 1 利息 10萬2,498元 114年11月17日 114年11月30日 (14/365) 6.62% 260.26元 2 利息 1萬3,000元 114年11月17日 114年11月30日 (14/365) 14.62% 72.9元 小計 333.16元 合計 12萬47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