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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6)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彰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
    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查被告係住○○市○○區○○里○○
    路000號20樓之2,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個人戶籍資料附
    卷可憑,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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