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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 清償債務(2026-06-10)

消費/小額 CHEV 2026-06-10 案號: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張崇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4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3,4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別:Costc
    o聯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惟被告自
    114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萬3,497
    元(本金2萬2,349元、期前利息1,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有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帳單附卷
    ,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2萬2,349元 利息 114年8月19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