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V 清償債務(2026-06-10)
消費/小額
CHEV
2026-06-10
案號:彰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彰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張崇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4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3,4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別:Costc
o聯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惟被告自
114年6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萬3,497
元(本金2萬2,349元、期前利息1,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有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帳單附卷
,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本金 性質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2萬2,349元 利息 114年8月19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