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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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31
案號:彰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8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陳柏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429元,及其中⑴新臺幣37,581元部分 ,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 算之利息,及⑵新臺幣3,671元部分,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45,429元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