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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30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紀蘊珍(即楊添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瀚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1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800668-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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