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徐
巧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巧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
林玟利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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