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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徐
巧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巧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
    林玟利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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