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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董民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001、002所示利息起算日「
115年1月1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5年1月7日」。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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