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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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志成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蔡志成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
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裁定暨確定
證明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取該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
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
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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