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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09-22)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耀鍾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耀鍾自民國114年9月22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等債權
    人債務總額1,911,653元,現任職於協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協同公司),每月薪資48,000元,扣除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18,618元,3女扶養費用24,000元,顯不足以清償
    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願提
    出3,382元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
    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民國114年5月2
    1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遠東銀行進行前置調解,
    調解不成立乙節,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5號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
    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
    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48,000元,經核其113年度薪資所得為
    435,522元,其於114年度1至6月薪資均為318,143元,有稅
    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協同公司薪資表可參(卷
    第49、175-187頁),據此,其每月薪資應為41,870元【計
    算式:(435,522元+318,143元)÷18月=41,870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又其主張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6
    18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
    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應屬可採。又其主張其育有3
    女,扶養費用共計24,000元乙節,未經聲請人提出單據為證
    ,惟本院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
    元,以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卷第239頁),聲請人上開主張
    ,應屬適當。依此,聲請人每月薪資已無餘額(計算式:41
    ,870元-18,618元-24,000元=-748元)。聲請人另有保單,
    保單價值準備金為3,474元,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投保證明可參(卷279-283頁)。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436,148元,
    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顯然
    難以清償完畢,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
    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928元 3,782元 第61-88頁  2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333元 1,265元 第91-113頁   310,821元 9,061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856元 1,859元 第115-118頁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26,360元 4,099元 第119-121頁  5 創鉅有限合夥 24,530元 882元 第123-129頁  6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56,000元 6,291元 第131-137頁  7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690元  第139-143頁  8 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1,493元 8,010元 第145-149頁  9 二十一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125,888元   第289、291頁  1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無債權。  第323頁   1,400,899元 35,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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