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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5-12-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7 案號:家繼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宗佑  
            侯宗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7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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