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延展履行期限(2025-12-22)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司消債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潘宗蔚
代 理 人 曹紫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
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月(即自114年12月起
至115年11月止,共12月停止履行,自115年12月起,依原更生方
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茲因於
114年11月19日發生腦出血,送醫開刀,尚在加護病房治療
,故無法正常工作,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
方案有困難,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12月等語。
三、經本院將債務人所提延長履行期限聲請狀,轉知債權人於文
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意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請法院依法裁定等
語,其餘債權人則未遵期表示意見。
四、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108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
給付,每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9,453元,並自前開裁定確定
之翌月起開始履行。次查,債務人主張之事實,有債務人所
提住院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是
債務人既因非創傷性腦出血住院影響,致收入減少,而有不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依
首揭規定,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